军 人 的 控 告 和 申 诉
(一)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,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和保证正确地实施处分。
(二)军人对违法乱纪者,有权提出控告;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,有权提出申诉。控告和申诉应实事求是,不得诬告他人和无理取闹。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越级提出。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。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,应主动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。政治机关应及时了解情况,必要时予以协助。
(三)被控告者有申辩的权利,但不得阻碍控告者提出控告,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。
(四)要充分保障军人控告和申诉的权利。各级首长和机关,不得扣留和阻止军人的控告和申诉,也不得袒护被控告者。如控告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时,不得将控告转交被控告者,而应交被控告者的上级。申诉的问题属实,证明原处分不当的,应予纠正。
(五)各级首长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,必须及时查明情况,予以处理。处理期限,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。其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控告或申诉者。
军 人 违 反 职 责 罪
军人违反职责,危害国家军事利益,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,是军人违反职责罪。它包括:战时违抗命令罪,隐瞒、谎报军情罪,拒传、假传军令罪,投降罪,战时临阵脱逃罪,擅离、玩忽军事职守罪,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,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,违令作战消极罪,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,军人叛逃罪,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,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,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,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,战时造谣惑众罪,战时自伤罪,逃离部队罪,武器装备肇事罪,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,盗窃、抢夺武器装备、军事物资罪,盗窃、抢夺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罪,非法出卖、转让武器装备罪,遗弃武器装备罪,遗失武器装备罪,擅自出卖、转让军队房地产罪,虐待部属罪,遗弃伤病军人罪,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,战时残害居民、掠夺居民财物罪,私放俘虏罪,虐待俘虏罪。